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使各地區辦事處(含分處及專員室,以下同)妥善管理運用國有土地地籍藍晒圖,特訂定本要點。 二、藍晒圖之用途如左: (一)明瞭國有土地位置。 (二)提供各項作業查閱參考。 三、各地區辦事處應購置轄區內地政機關測繪之地籍藍晒圖,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更新之。 (一)國有土地經重測、重劃者。 (二)國有土地經分割、合併頻繁者。 (三)現有地籍藍晒圖毀損、破舊者。 四、各地區辦事處對於地籍藍晒圖應加以裱背,按市縣、鄉鎮市區、段之圖幅號碼順序,平放於櫥櫃,集中保管,並編造保管清冊(格式如附件一)。 五、存放地籍藍晒圖之櫥櫃,應於明顯處標明所存放地籍藍晒圖之市縣、鄉鎮市區、段名。 六、各地區辦事處應指派人員負責地籍藍晒圖之保管及加註事宜。 七、地籍藍晒圖之保管,應行注意左列事項: (一)注意防蟲、防蛀、防潮、防盜、防火、防爆等情事。 (二)保持圖面清潔。 (三)檢查圖幅有無次序排列錯誤或遺失。 八、地籍藍晒圖內之國有土地(包括持分國有),應於地號下方以紅筆加註「ˇ」符號;遇已處理者(出售、撥用、註銷、銷帳)應將地號下方之「ˇ」符號以紅筆加圈改為「ˇ」符號。 九、新登記之國有土地應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成果圖或地籍圖謄本,以紅線訂證地籍藍晒圖,並於地號下方以紅筆加註「ˇ」符號。 一○、國有土地如有地籍異動應依左列方式訂正地籍藍晒圖: (一)分割:依地政機關分割成果,以紅筆加繪分割線並加註新地號。 (二)合併:依地政機關合併成果,以紅筆於原地籍線上加劃「**」符號,並將不用之地號,以雙紅線劃去。 一一、國有土地如有異動,除依本要點第八、九、十點規定辦理外,並於異動清冊(每鄉鎮市區裝訂一冊,格式如附件二),記載異動地號、原因、日期及異動人員。 一二、地籍藍晒圖上除本要點第八、九、十點規定辦理加註外,不得任意加註地籍線、變更坵形或其他符號。 一三、地籍藍晒圖因特殊情形必須攜出時,應經管理單位主管核准,並以圖套保護不得摺疊,用畢應即歸還。 一四、依本要點第三點更新地籍藍晒圖時,原有舊圖應俟新圖完成加註事項後始得銷燬之。 一五、地籍藍晒圖保管人員變動時,應依地籍藍晒圖保管清冊辦理點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