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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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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題
1

乙出售台北市天玉街某巷弄之房地及地下室車位,於簽約時乙只告知買受人甲該車位僅有使用權並無所有權,乙承諾盡力幫甲取得該車位之使用權,雙方並簽有讓渡書壹份。事後經乙和其住戶管理委員會連繫後,才得知原住戶若出售該屋其所有使用之車位必需交出由登記候補之住戶依序替補。甲因無法取得車位之使用權而拒絕給付尾款,不辦理交屋手續。

2

乙出售座落台北縣土城市連城路某號之房地與甲,雙方都依約辦理過戶。乙於出售讓屋後另向丙建設公司購買新屋,丙因工人難尋嚴重影響工程進度,以致遲延無法交屋,乙方因無法取得新屋,則影響到和甲之交屋。

3

乙委託某仲介公司銷售中和之房地,經登報促銷,業務員丙尋得甲有意購買。甲以新台幣五萬元為定金交予丙欲向乙購買該屋,但乙因房連續上揚,自覺售價偏低,有意不賣故意拖延避不見面,直至委託期限已過。甲已付定金五萬元,卻因乙違約不賣,甲主張乙應加倍返還定金。

4

甲向乙購買台北市松山區某國民住宅某號之房屋,於簽約後卻發現無法進行過戶,因此甲乙雙方同時指責業務員為促其成交隱瞞事實不告知買賣雙方。乙所購買之國民住宅因未滿兩年不得出售,乙得等一年多才能辦理過戶,甲因未滿二十五歲且未在台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不得申購國宅。

5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敦化南路某房地,雙方都依約簽約、備證。甲自行向A銀行貸款,於甲帶行員估價看屋時,卻發現該屋已被債權人假扣押查封,經向乙查詢,始瞭解乙是替胞弟當保證人向B銀行貸款,其胞弟已積欠六個月之利息未繳,B銀行轉向保證人催討,查封該屋。

6

甲乙於四月二十日就座落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乙於同時提出該屋現出租予丙,租期到七月一日期滿。甲乙間之過戶手續於五月三十一日完成交屋交尾款,於該屋現場丙亦答應於租期屆滿即搬出,甲因經商常出國,甲於六月二十日出國,八月三十一日回國,回國後欲遷入讓屋居住,結果卻發現丙仍居住未搬,甲以租約期滿請其搬遷,丙卻以民法第451條:「租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為由抗辯不搬。

7

甲乙雙方就座落台北仁愛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雙方都依約進行備證,於備證時甲以丙為登記名義人。於完稅時甲宣稱在股市慘遭套牢付不出完稅款,並聲稱產權是登記給丙,找丙去要錢,丙則謂其不是簽約當事人亦不願付款。甲丙雙方相互推諉,乙不知找誰才適當。

8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和忠孝東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總價600萬元雙方約定簽約50萬元並約定約如甲反悔不願承買,乙可沒收全部之價金(其中20萬元支票)。於簽約後乙先將房屋交予甲裝潢,隨後甲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之現象,甲有意毀約不買並要求退回簽約款。乙所收受之支票於銀行提示竟遭退票,該戶頭已拒絕往來。乙亦想沒收甲所付之簽約款不願出售,雙方爭執已見,僵持不下。

9

乙委託出售座落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某號之房地,乙告知某仲介公司業務員丙該屋係國立大學配發之宿舍,七年前才過戶到他們名下。經紀人丙尋得買受人甲有意購買,且丙亦稱該屋屋齡只有七年,甚為喜歡於是約定簽約。於簽約時代書將謄本出示,卻發現該屋已有十二年之屋齡,甲震怒不已不願購買拂袖而去,由謄本看出建築物完成日期至今是有十二年,但原所有權人該國立大學是在七年前過戶給乙。

10

乙出售台北市天玉街某巷弄之房地及地下室車位,於簽約時乙只告知買受人甲該車位僅有使用權並無所有權,乙承諾盡力幫甲取得該車位之使用權,雙方並簽有讓渡書壹份。事後經乙和其住戶管理委員會連繫後,才得知原住戶若出售該屋其所有使用之車位必需交出由登記候補之住戶依序替補。甲因無法取得車位之使用權而拒絕給付尾款,不辦理交屋手續。

11

乙出售座落台北縣土城市連城路某號之房地與甲,雙方都依約辦理過戶。乙於出售讓屋後另向丙建設公司購買新屋,丙因工人難尋嚴重影響工程進度,以致遲延無法交屋,乙方因無法取得新屋,則影響到和甲之交屋。

12

乙委託某仲介公司銷售中和之房地,經登報促銷,業務員丙尋得甲有意購買。甲以新台幣五萬元為定金交予丙欲向乙購買該屋,但乙因房連續上揚,自覺售價偏低,有意不賣故意拖延避不見面,直至委託期限已過。甲已付定金五萬元,卻因乙違約不賣,甲主張乙應加倍返還定金。

13

甲向乙購買台北市松山區某國民住宅某號之房屋,於簽約後卻發現無法進行過戶,因此甲乙雙方同時指責業務員為促其成交隱瞞事實不告知買賣雙方。乙所購買之國民住宅因未滿兩年不得出售,乙得等一年多才能辦理過戶,甲因未滿二十五歲且未在台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不得申購國宅。

14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敦化南路某房地,雙方都依約簽約、備證。甲自行向A銀行貸款,於甲帶行員估價看屋時,卻發現該屋已被債權人假扣押查封,經向乙查詢,始瞭解乙是替胞弟當保證人向B銀行貸款,其胞弟已積欠六個月之利息未繳,B銀行轉向保證人催討,查封該屋。

15

甲乙於四月二十日就座落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乙於同時提出該屋現出租予丙,租期到七月一日期滿。甲乙間之過戶手續於五月三十一日完成交屋交尾款,於該屋現場丙亦答應於租期屆滿即搬出,甲因經商常出國,甲於六月二十日出國,八月三十一日回國,回國後欲遷入讓屋居住,結果卻發現丙仍居住未搬,甲以租約期滿請其搬遷,丙卻以民法第451條:「租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為由抗辯不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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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購買預售之房屋,簽約時建設公司並未完工交屋,簽約時無屋況確認書,契約書中只載以現況交屋,於乙取得權狀後,甲乙雙方辦理產權移轉,於交屋交尾款時,甲要求於該屋現場點交,此時甲則發現建設公司之工程品質極差,如磁磚與牆腳有大空隙、紗窗破裂、地面高低起伏、油漆剝落,甲極不滿意屋況,不願交屋付款,要求乙將所有缺點改進,但乙卻稱和建設公司已交屋完成無法向建設公司要求改善,且契約書只載以現況交屋,不是賣方的責任,甲則稱只看屋一次,當時建設公司並未完工,在施工中何以看出缺點,所以要求交尾款時再檢視該屋,雙方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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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兄弟二人因繼承公同共有座落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某樓房地,乙委託某仲介公司代為銷售該屋,經業務員尋得甲有意購買,並付了十萬元定金給乙、雙方約定一週後簽約。於簽約時丙出面反對出售,並聲明其兄無權出售該屋,乙丙兄弟二人各持己見,一個要賣,一個不賣,甲不知該向何人簽訂合約。

18

乙銷售座落台北市民權東路某號房地,乙宣稱受丙委託出售,一切事務由乙代理,於簽約時甲要求出示授權書,乙則稱受丙口頭委任,並無授權書,且丙現人在美國聯絡不上,甲認為有受騙之虞,於是不願簽約購買,要求退還定金,乙稱定金已付,契約已經成立,不買是甲的問題,定金要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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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尋得座落台北市敦化南路某房屋,甲覺得很滿意,並簽訂契約確認書,且付了十萬元定金給屋主乙,簽約時甲並未到場,而是由丙出面和乙簽訂買賣契約書,雙方約定丙得將產權以甲為登記名義人,今因房價下跌,丙不願繼續付款,則宣稱產權是登記給甲,契約確認書為甲所簽,且定金亦由甲所付,應找甲負擔才對。

20

甲向乙購買台北市民權東路之房地,總價980萬,甲要求代書一定要貸到七成,但代書向銀行接洽後無法達七成之額度,甲即要求代書偽造合約書,將成交價灌水,以期順利貸到七成,此為代書所拒絕。甲因被代書所拒,自己即偽造一份合約書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求貸,因轉換銀行多家耗時甚久,乙也急需錢用,且產權亦過戶到甲名下超過十五日,乙欲上法院告甲違約,甲因灌水過高該合約為人壽保險公司所疑,經訪價及輾轉連絡上乙始知為甲所騙不願承辦此貸款,甲因而申貸無門付不出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