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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臺北市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要點」條文案
公告日期:91年7月18日

壹、臺北市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要點:

一、為提昇並健全本市金融與辦公服務業之發展功能與特色、尊重並維護良好之居住環境與休憩場所、創造並維繫獨特風格之都市空間與完整之地區意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沿敦化南北路與仁愛路(復興南路至光復南路)兩側進深第一個街廓範圍內所圍地區,為適用範圍。

三、計畫範圍除公共設施外劃分為A、B二類地區分別訂定其相關管制:

(一)A區:係指原第二種商業區及其補足街廓,及配合鄰近已變更為商業區之道路轉角第一街廓,以提供各種商業、辦公事業發展為主之地區。

(二)B區:係指原第三、三-一、三-二、四、四-一種住宅區,以提供金融、辦公、住宅及必要零售業發展為主之地區。

四、計畫範圍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依下列之規定:

(一)使用性質:

A、B二區之容許使用組別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住宅使用之樓層應立體連續使用,且同層及以下諸樓層均應供非住宅使用為原則。

2、為維持本區原有之良好環境品質並符合公平原則,未來基地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使用時仍應依「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規定之變更條件辦理(含基本條件及回饋條件)。

(二)使用強度:

1.本計畫區內A區建蔽率不得超過六十五%,B區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容積率依原使用分區之容積率規定辦理。

2.本計畫區皆得為容積接受區,其容積移轉作業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本計畫區之建築基地開發時得依容積移轉及其他相關規定提高容積,但其提高額度總量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共開放空間:

1.形式與位置

(1)本計畫區內各建築基地應留設公共開放空間之形態、位置及規模詳附圖四至附圖七。建築基地依前述規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或設計上之必要,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暨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調整。

(2)本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臨接敦化南北路與仁愛路以外之道路,應沿道路境界線退縮留設至少一•五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2.建築基地開放空間之地坪高程及舖面,應按下列規定:

(1)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舖面(車道穿越外,仍應連續),地坪高程應與臨接之公共開放空間及人行道齊平或高於相臨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並應向道路作洩水坡度。

(2)地坪舖面應為防滑處理。

(四)建築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

1.建築基地汽車出入口,除基地條件限制外,不得設置於下列道路及場所:

(1)自道路交叉截角線、人行穿越道、斑馬線距離五公尺範圍內。

(2)丁字路及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之道路、路段或場所。

2.為避免停車場汽車出入利用道路做為緩衝空間,延滯道路車流,基地內應留設汽車進出延滯空間,並不得佔用無遮簷人行道。

3.依本要點規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專供人行使用,不得作機車停車使用。

(五)建築物管制:

1.建築省能

為追求與地球環境共生共榮及人類生活環境永續發展,本地區建築應遵循內政部「綠建築評估指標系統」進行設計,以達到節能、省水、減廢、衛生、舒適、健康、環保之目的。

2.街面層活動

本計畫範圍內建築物除供純住宅使用外,其地面層臨接敦化南北路或仁愛路部分之牆面,以設置七0﹪以上透光牆面為原則,且不得設置封閉式捲門。

3.建築附屬設施

(1)廣告招牌

A.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廣告物管理法規。

B.設置廣告物時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其設置及變更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C.建築物屋頂禁止設置廣告招牌。

(2)建築物附屬機電、視訊、空調、垃圾貯存等設施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予以適當之遮蔽美化。

(3)建築物臨敦化南北路與仁愛路之正面不得暴露或設置通風管、排油煙機、冷氣、管線、鐵窗等。

(4)建築物屋頂上均應綠美化,且不搭蓋任何構造物,並應配合夜間照明作整體規劃設計。

(5)建築物之電視天線應為共同天線。

(六)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

1.本計畫範圍內之古蹟及歷史建築、大眾運輸車站、政府機關以及松山機場、台北市立體育場、仁愛圓環周邊建築應設置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

2.指定實施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建築物,其底層部距地面二至三層範圍內之沿街行人尺度範圍,其照明應配合街道燈光,並考量行人之視覺與活動,塑造舒適之行人光環境。

3.建築物照明不得對鄰近建築物及都市空間造成光害,亦應考慮其本身及使用者之舒適性。
(七)景觀管制:

1.基地臨敦化南北路與仁愛路之舖面及植栽應與道路部分充分調和,舖面的材質應注意防滑、耐壓、透水、易於管理維護等條件。

2.本地區之建築基地鄰接敦化南北路、仁愛路側一律不得設置圍牆。

(八)為維持敦化南北路與仁愛路林蔭大道之天際線,敦化南北路與仁愛路不得有人行天橋跨越。

(九)本地區不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場空間鼓勵要點。

(十)建築高度超過六十公尺,其建築物之量體及配置應對公共開放空間提出微氣候等之影響檢討


貳、計畫範圍之都市設計管制原則依照下列之規定:

(一)公共開放空間

1.指定牆面線

緊臨仁愛圓環建築基地應依左列規定擇一辦理:

(1)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寬度及高度各四公尺之騎樓,其騎樓總長度不得小於建築基地臨接圓環側道路境界線總長度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且該騎樓牆面線向街廓內側進深四公尺範圍內,建築高度自基地地面量起四十五公尺以上部分,應再退縮量體及牆面為原則。

(2)建築基地應自臨接道路境界線退縮四公尺之位置指定牆面線,並依建築基地臨接圓環側道路長度百分之八十以上設置建築量體及牆面為原則,且該指定牆面線向街廓內側進深四公尺範圍內,建築高度自基地地面量起四十五公尺以上部分,應再退縮量體及牆面為原則。此外,建築基地自臨接道路境界線退縮範圍內應設置寬度四公尺之迴廊,其迴廊高度以四-八公尺為原則,並得計入基地法定空地檢討。

2.本計畫區內沿敦化南北路之建築基地開發時應以留設面臨道路之口袋型或基地內東西向穿越性之通道型廣場為原則,廣場面積得計入基地法定空地檢討。

3.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設置照明設施,並以中、低光源為原則,其於夜間平均照度不得低於十勒克斯。

4.廢氣排出口、通風口應予以美化,並以不面對公園、綠地及廣場設置為原則。

(二)建築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

1.建築基地除基地條件限制且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其汽車出入匝道或機械停車出入口之設置應避免對人行動線形成妨礙及避開現有大型行道樹為原則。

2.面臨兩條以上道路〈含敦化南北路及仁愛路〉之建築基地,其地下停車場出入口以不得由敦化南北路及仁愛路進出為原則。

(三)建築物管制

1.最小建築基地規模

本計畫區內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規定在三十公尺以上為原則,建築基地以不小於九○○2m為原則,但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

1.指定實施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建築物,應依對應尺度分段設置照明效果,以呈現屋頂天際線、低層部入口意象及建築物面前廣場或開放空間為設置原則。

2. 同一棟建築物之廣告招牌,以設置共同招牌整體設計為原則。

3.敦化南北路及仁愛路兩側建築物鄰接道路部分應實施夜間照明,但以不使用直接發光之光源為原則。

六、本地區基地各種開發方式之變更條件(含基地條件及回饋條件),仍依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本府府都二字第八四○六四三七七○○號發布實施之「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之規定辦理,即A區內補足街廓及配合鄰近已變更為商業區之道路轉角第一街廓部分及B區比照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使用之回饋條件。

七、本地區之建築物設計、景觀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廣告招牌之設置及天橋、地下道之連接等有關事項,除需依本計畫說明書、圖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之審查同意後,始得依法申請建造執照或施工。

八、本案範圍內「變更『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住宅區、特定專用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另依該案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辦理

九、除本要點規定者外,悉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其他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十、本管制要點中,部分「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此「原則」性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