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自然人可自由買賣、承受農地,不再限於只有取得「自耕能力證明的人」才能購買、承受農地,同時也對農地課稅做了修正。在課徵遺產稅、贈與稅方面改變不大,遺產稅仍以「扣除額」方式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仍以「不計入贈與稅額」方式免徵贈與稅,但條件為必須「持續作農業使用五年」,如果持續作農業未滿五年,將補徵應納稅負,其中未作農業使用有一次改正機會,亦即被有關機關發現未作農業使用,有關機關會責令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逾期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被查獲時才補稅。在課徵土地增值稅方面,改變就較大。過去農地限制只有「取得自耕能力證明的人」才能買賣、承受農地,且「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在取得農地五年內未作農業使用,會被處以土地增值稅兩倍之罰款。而新修正的農發條對農業使用中的農地過戶移轉,是採取「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方式,由承受人與出讓人共同申請「不課徵」增值稅。但如果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後移轉,或被查獲才作農業使用經責令限期恢復農業使用而不恢復,或恢復農業使用後再恢復未作農業使用而移轉,就要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基準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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