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問題

農地出租終止租約,佃農可否求償?
  土地法第一○六條規定,出租供農地使用的土地於地主終止租約時,地主應給予佃農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價值三分之一做為補償費。內政部保障農民權益,將研訂新的農地租賃標準,函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同意後,頒佈施行,爾後地主將不須給予佃農補償。最高法院於民國88年做出判例,凡出租供農用之土地地目不屬於農漁牧用地,因不屬耕地租用,故不適用375減租條例,亦即地主不須因租賃契約終止時而給予佃農補償。而最高法院的此項判決將影響以往認定的補償標準,凡地目非為〝農地目〞之土地出租供耕作的佃農於終止租約時將無法向地主求償。內政部為保障佃農權益,邀集法務部、財政部等單位研商,爾後對耕地租用之認定標準為符合農漁牧地目之土地,且實際做為農作、養殖及畜牧使用者,以有效租約之起始日為準,以上項標準之土地租用,地主終止租約,承租之佃農始可向地主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