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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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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題
1

育仁先向文輝承租房屋,雙方本於房客、房東關係,相處甚為愉快;同時育仁在這幾年省吃儉用也小有積蓄,想購買自己的房子。可是對於承租的房子因為住得相當滿意,實在捨不得搬家,於是要求文輝把房子賣給他,文輝念在多年相處的情感,而且育仁又中意自己的房子,遂同意賣給育仁。產權過戶完畢,文輝要求租金應結算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育仁之日同時交屋時為止。

問題:請問文輝這項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2

周秋霞五歲時,她爸爸把一塊土地以抵債方式賣給了朋友劉木春,這件事他沒有向家人提起,也未曾去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後來周秋霞的父母都相繼去世,周秋霞亦結婚生子了,一天,劉木春突然帶著當初簽定的買賣契約來找周秋霞,請求她將土地過戶給他。起初周秋霞很訝異,因為她從未聽父親提過;但在看了契約之後,也不得不相信確有其事。她想,現在父母都不在了,只剩下她和弟弟周秋生,做兒女的應為父親生前所做的事負責,於是周秋霞便同意將土地過戶給劉木春。

問題:

1.周秋霞是否可拒絕將土地過戶給劉木春?為什麼

3

大貴向文輝購買房地的買賣契約內約定,文輝必須把原先設定給第一銀行的第一順位抵押權及設定給錢七的第二順位抵押權塗銷後,方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給大貴;其中,第一銀行的抵押貸款,文輝計畫用售屋所得款額清償後塗銷,但是第二順位設定給錢七的抵押權,雖然事實上已無欠款,卻因錢七不知去向,根本找不到人,

試問文輝究竟要如何辦理才可以塗銷該第二順位的抵押權呢?

4

大貴向文輝買受房地,因大貴主張房屋漏水應由文輝負責以致於房屋登記為大貴外下後,堅持應由文輝完成修漏才付清該期產權過戶款;文輝則以大貴遲延付款為由,定期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法院判決大貴應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所有。在官司進行中文輝另將房地出售予育仁,

試問:

1.文輝的出售房屋行為是否有效? 

2.育仁在大貴與文輝的官司未了的情形下,即向文輝購買該戶涉及訴訟的房子,是否有危險?

5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其母丁於81年2月1日去世,留有龐大遺產,由於兄弟三人無力支付鉅額之遺產稅,故決定將座落於北市和平東路三段屬於遺產之不動產處分。於是和某仲介公司訂立銷售契約;然其權狀所載之所有權人仍為其母丁,故以其母丁本人之名義為委託人,兄弟三人則為代理人,

試問此契約是否有效?

6

甲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委託乙仲介公司銷售,委託期限自元月一日起至二月廿八日止,乙仲介公司於二月廿八日當天始尋得買方願以甲之條件申購,隨即以電話聯絡甲,不料卻無法聯繫上,乙公司遂於當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此一事項,甲於三月一日收到信函,卻抗辯契約期限已過,故拒絕出售,

試問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請說明。

7

甲將其所有之房地委B仲介公司銷售,B公司媒介乙與甲簽定買賣契約,不料乙於簽約以後卻發現買賣標的物早已被劃歸公園預定地,於是向甲表示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全部價金,但甲已無力返還,乙認為B仲介公司未調查清楚此房地為公園預定地,履行債務有過失,於是故向B仲介公司求償,

試問是否有理由?請說明

8

甲委託本公司代為尋找房子,其依規定書立購買意願書,並同意支付百分之一之佣金後,本公司即努力代為向賣方幹旋,後賣方亦同意此一價款及付款條件,公司於是通知出面簽約,惟出面簽約之人並非是甲,而是其友乙,乙以本人名義訂立契約,(非以甲之代理人名義),事成後,公司向乙請求佣金,但乙拒絕之,理由為其並未對公司承諾支付佣金。

問此一主張是否有理由。

9

甲委託本公司銷售座落於新生南路之房地,委託價為3000萬,委託期限為2個月,由於此一價位甚高且產品不甚有競爭性,故公司承辦人員並未積極促銷,(未發稿或很少發稿),委託人見公司無甚促銷動作遂私自出售,公司欲依契約條款中之私自出售之罰責要求給付佣金,是否有理由。

10

甲委託本公司仲介銷售座落於士林之房地,甲向公司表示:不含增值稅服務費,其欲實拿500萬,承辦人參考其估算一般之增值稅為30萬元,甲於是將售價定為570萬,隨後公司仲介乙出價購買,雙方於條件一致後即訂立買賣契約,並申報稅捐,不料稅單核發後,增值稅竟然為70萬元,

甲拒絕出售是否有理由?

11 案件如為空屋,且為點交案件,拍定後應如何處理?
12 拍得之不動產為不點交案件,該如何處理?
13 拍得不動產有第三人之租約,且尚未屆滿,該如何處理?
14 申請點交時間流程實例
15 標得土地,如土地已被設定地上權,應如何處理?
16 標得土地,如無法確定土地界址,應如何處理?
17 土地界址,不像建物那麼容易尋找,所以在標得土地,如要確定土地界址,即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聲請地政機關鑑界,並套繪測量成果圖,地籍圖存查,以資確定土地之員正界址,(詳土地登記規則)。
18 如承租人稱,租金已一次全部交給原屋主,因此要住到租期屆滿,而且不再付租金給拍定人,應如何處理?
19 標得房屋,如該屋為第三人租用中,且租期尚有十年之久,又每月租金只有鄰近相同房屋之租金一半以下顯然過低,拍定人是否可要求承租人與其另立租約,調高租金,收取押金或改變原租約內容?如果承租人不願意調高租金,是否有調高租金之補救辦法?
20 標得房屋內有一間房間,在查封前由第三人占用,或租用中,且租期尚未到期,當初承租時言明客廳、廚房、浴室可與屋主共用,拍定人爾後應如何與該租用人共處?又是否可拒不讓承租人共用客廳、廚房、浴室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