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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68) 府工都字第四一三七二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十九日(75) 府工二字第五七四四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七日(88)府都二字第八八○二二九三六○○號公告修正

一、為加強都市計畫區內山坡地開發建築之管理及維護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都市計畫發展區內(不含保護區、農業區)或指定作公共設施用地有關開發建築行為並於都市計畫圖說中加以劃定之山坡地區,為適用範圍。

三、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但具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二○、○○○平方公尺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地範圍,其中部分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土地面積不足二○、○○○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分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廓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廓內適用本要點之山坡地做整體開發使用者,但應同時配合開闢臨接計畫道路及排水系統。
(五)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其面臨該道路進深三○公尺範圍內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者。

四、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水土保持必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也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可計入開發範圍。本要點修正實施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

五、開發區域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其上設置建築物,也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可計入開發範圍:
(一) 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二) 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 有潛在崩塌或洪患災害之虞者。
(四)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現定若予建築將有礙古蹟(含考古遺址)及自然文化景觀者。
(五) 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建築者。

六、基地利用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 房屋建築於填方上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基礎耐力試驗外,並應作現場載重試驗,以作為基礎設計依據。
(二) 建築物外牆及其基礎底外線與挖填邊坡之間,除應依據安定分析作充份之安全布設外,應保留二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且建築物在挖填邊坡下方時,建築物基礎底外線與坡腳之距離至少須達坡高之一半,並得以五公尺為上限。建築物在挖填邊坡上方時,建築物基礎底外線與坡腳連線與水平面所形成角度,不得大於四十五度。

七、山坡地開發時,申請者應先提出開發計畫書,其內容包括開發面積、坡地分析(包括地形、地貌、坡度)、地質調查資料、水土保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包括房屋建築配置計畫)、景觀衝擊、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建築財務計畫等文件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
前項申請開發面積不足二公頃,且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免申請開發許可。

八、山坡地開發建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申請者應備妥整地計畫(包括挖、填土、棄土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包括房屋建築配置計畫)、設施計畫(包括道路、自來水供水系統、雨水排水系統、雨水貯留池、沈沙池、污水下水道及集中污水處理)等計畫之相關規劃或設計圖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施工進度計畫、財務計畫等文件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雜項執照後,始使得動工。
前項雜項執照之審查,由建築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辦理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並由申請者列席說明。其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表為審查,其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九、申請者應依計畫施工完成,報經建築主管機關勘驗合格領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始得依法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

十、山坡地開發相關設計準則詳如附件。

十一、本要點在各該都市計畫圖說中加以載明,以作為實施之依據。

十二、山坡地之開發建築,除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一)基地坡度:山坡地開發須依政府機關出版之最新實測地形圖,且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量計地表平均坡度,其量計布驟如下:
1. 在地形圖上以小於十公尺畫一方格坵塊(如附圖甲)。
2. 每方格(坵塊)各邊與地形圖等高線相交點之點數,記於各方格邊上,再將四邊之交點數總和註在方格中(如附圖乙)。
3. 依交點數與方格邊長,求得坵塊內平均坡度(S)或傾斜角(θ)。 S等於:等高線間距△h除以等高線水平距平均值
△ x:等於nπ△h除以8L等於tanθ
式中 S:坡度(方格內平均坡度)百分比
△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公尺)
n:方格內交點數之和。
π:為圓周率(3.14)
4. 在坵塊圖上,應分別註明坡度計算之結果(如附圖丙)。

(三) 自然景觀:
1. 基地內建築物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
(1) 建築量體、線條、尺度均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之結構,表達並強化各個地形景觀。
(2) 建築物之容許高度應隨坡地之降低而降低,以確保大多數坡地建築的視野景觀。
(3) 建築物尺度、色彩、材質及陰影效果均應與相鄰地形地貌配合,並應保持以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
(4) 利用地形的高低差或建築物本體提供停車空間,以避免增加僵硬刻板之平面或線條。此方式適用於社區內部一般整地。
2. 整地應配合自然景觀風貌:
(1) 儘量避免整地造成破壞自然景觀。
(2) 整地應儘量自然化,依不同之狀況分為:
一般整地方式:
整地後之坡面應處理成和緩的曲面,避免形成過高、過陡之坡面,以及造形僵硬刻板之平面或線條。此一方式適用於社區內部一般整地。
景觀整地方式:
整地後坡面上方及底部均呈曲線狀,以模擬自然地形之方式配合自然環境﹔凡暴露於公眾視野之坡面或與自然地形相接之坡面,均應採用此方式整地。
(3) 整地之綠化應與自然環境配合。
3. 維護社區之建築整體景觀風貌及社區的視野景觀品質,基地若與相鄰基地同時暴露於主要道路之公共視野中,必須配合相鄰基地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的整體意象。
4. 提供基地民眾享有良好自然景觀的最大機會。
5. 道路應順沿自然地形地貌而設置:
(1)避免道路整地造成長期之基地開發傷痕,以維護基地之自然景觀。 (2)路網之設置應表達基地之自然地形結構,避免平行道路產生之階梯狀建築基地平台所形成之山坡地平地化建築現象,並避免產生違背基地自然特性之僵硬人工線條。
(3)道路行經較陡峭之地區,且兩側無建築基地,應以最小可行的道路寬度進行設計可行之參考方式如下:
A、 僅於道路一邊設置人行道。
B、 將道路分為二個高程。
C、 將道路高架。
D、 於坡度陡峭路段,盡量減少路邊停車位之設置。
(三)道路系統應依照本府發布之「臺北市市區道路設計規範」有關規定辦理,並應考慮交通安全之需求。
(四)排水系統:
1. 雨水排水系統應為整體規劃設計,並應設置沈沙池及雨水貯留池。沈沙池及雨水貯留池以設置於開發區之下游端為原則。
2. 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二十五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為設計標準。雨水貯流池容量以能在不低於二十五年一次頻率暴雨下,應寧攔貯因開發所增加之洪峰雨水排水量,且須能調貯其流出量與該開發區下游之雨水排水系統順暢銜接。沈沙量在開發階段(施工中)以每年每公頃五○○立方公尺為標準值,但另有分析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依核准之標準辦理。開發完成後沈沙池(即永久性)容量以開發面積每年每公頃五○立方公尺為標準值。沈沙池之沈沙,至少應於每年汛期前完成清除一次,並於每次有大量沈沙流入後,隨即清除。
3. 雨水貯留池及截水溝應在整地工程進度百分之四十前完成。
4. 雨水逕流量採用合理化公式估算,逕流係數除另有分析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標準值在未開發地區採用○.七○﹔在開發地區開發後,不透水面積為百分之四十以下者採用○.八五﹔在不透水面積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採○.九○。
5. 雨水排水系統應與鄰近相關地區之雨水排水系統配合,但如鄰近地區公共雨水排水系統尚未建立時,開發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雨水排水系統規劃設計案埋設涵管(渠),接通至下游已完成之系統內。其完成後應供公共使用,如政府改建時,應無條件提供改建。
6. 污水下水道系統,依下水道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應與相鄰地區整體規劃設計,並接至下游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但鄰近地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尚未建立時,應設置集中污水處理池,其完成後應供公共使用,如政府改建時,應無條件提供改建。
7. 有關前項集中污水處理之放流水排放標準、排放許可申請及污泥處理方案等相關事宜,應依污水防治法及相關法規報請環保主管機關辦理。
水道管渠之設計不得低於三年一次暴雨頻率。
(五)橋涵結構設計載重不得低於H二十 ─ S十六。
(六)大地工程與水土保持:
1. 整地挖填土地以平衡為原則,挖填量每公頃不得超過一○○○○立方公尺,挖填深度除必要道路外,不得超過五公尺。
2. 山坡地填方部分,應逐層壓實,開挖或填方之邊坡得採用自然坡度、打樁或設置駁崁工程。
3. 填挖方山坡地區應作適當之水土保持,並予以植生綠化,在陡坡地帶應作適當之安全台階、截水溝渠、消能設施、沈沙設施或駁崁工程。
4. 開發施工中,應妥善設置臨時排水設施及沈沙設施,防止土石沖流至平地堵塞下游溝渠。
5. 於梅雨季、颱風季施工時,對於挖土、填土或裸露地表部分,應作適當之臨時防止沖刷設施,於降雨而無法施工時,宜以塑膠布或其他代用品,重點覆蓋於裸露地表上以防止土壤沖蝕及崩塌。
6. 整地工程完成後,應於裸露地面全面植生覆蓋,以防止土壤沖蝕。
7.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之地界線應留設緩衝綠帶,其寬度至少以五公尺為原則,其面積得視為原有地貌。
8. 邊坡採自然坡度者,應在自然安息角內。坡面並應植生,防止邊坡土石沖刷流失。
9. 駁崁工程之設計,依建築技術規則或有關規定辦理。
10. 興築人工邊坡應進行坡面穩定及結構分析,人工邊坡各點至路面或基地內通路中心線之高度不得大於五公尺。

(七)自來水供水系統:
依照本府發布之「臺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用水設備設計須知」及「審查山坡地集合社區開發單位應檢附之供水計畫書及圖面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