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四四五○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二六八八號
一、設置目的
(一)為配合整體經濟發展,促進商業、服務業現代化。
(二)健全產銷通路,提昇國民生活水準。
(三)配合各生活圈建設,公平有效運用土地資源。
(四)配合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健全都市發展。
(五)作為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之依據。
二、基本方針
(一)工商綜合區之設置應考量台灣地區二十個生活圈之發展需要,依據各生活圈之人口規模及中心都市之特質,於生活圈中心都市邊緣、交通便捷區域規劃設置。
(二)工商綜合區之土地取得,宜兼顧國土保安,避免使用優良農地及申請開發範圍內土地原地貌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十五的山坡地保育區,並儘量減少對自然生態與農業生產之影響。但因受天然地形限制,申請開發範圍土地內土地平均坡度得放寬至百分之三十,其坡度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上之地區,以作為生態綠地為原則。
(三)工商綜合區之開發應考量環境特性及兼顧環境保護目標。
(四)工商綜合區之設置開發採開發許可原則,以落實整體開發構想。
(五)工商綜合區應與人口、產業相互配合,並結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縣(市)
綜合發展計晝。
三、工商綜合區開發面積與區位分布
(一)申請開發工商綜合區之最小面積(含捐地三十%),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為五公頃,都市計畫範圍外為十公頃。
(二)工商綜合區之核准開發總面積以不超過八○○公頃為宜,惟各生活圈之設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附表<各生活圈工商綜合區規劃面積表>所列可供工商綜合區設置之限度。
(三)為避免對都市地區交通之衝擊,工商綜合區宜考慮在各生活圈中心都市附近交通便捷地區設置。
四、本設置方針應隨產業發展需要,並配合各地區社會、經濟及實際情形,每二年視實際發展狀況調整。
附表 各生活圈工商綜合區規劃面積表
面積單位:公頃
生活圈 面積 範 圍
基隆 30 基隆與台北縣之金山鄉、萬里鄉、瑞芳鎮、平溪鄉、雙溪鄉、貢寮鄉
台北 100 台北市與台北縣除劃為基隆之六鄉鎮以外之地區
桃園 70 桃園縣
新竹 40 新竹縣、市
宜蘭 30 宜蘭縣
苗栗 40 苗栗縣
台中 100 台中縣、市
南投 30 南投縣
彰化 50 彰化縣
雲林 30 雲林縣
嘉義 30 嘉義縣、市
新營 30 台南縣之新營市、鹽水鎮、白河鎮
柳營鄉、後壁鄉、東山鄉、左營鄉
六甲鄉、官田鄉九鄉鎮
台南 70 台南市全市與台南縣除劃為新營範
圍之九市鄉鎮以外地區
高雄 100 高雄縣、市
澎湖 20 澎湖縣
屏東 40 屏東縣
花蓮 30 花蓮縣
台東 30 台東縣
金門 20 金門縣
馬祖 10 馬祖縣
合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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